公法诉讼的新大陆:自治团体自治行为的可诉性|收藏夹
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本文节选自何海波教授的《行政诉讼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22年出版),系第二编“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中的一小节“自治团体的自治行为”,第138-142页。已获作者授权。对于证券交易所行为的可诉性,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作了专门规定。依该解释,证券交易所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5] 在郑宇诉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开案中,最高法院重申了上述立场,认为该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同时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券商申报买入相关股票的顺序和数量的信息,并非证券交易所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定义的政府信息。因此,被告不予提供相关信息、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无不当。[16] 如果证券交易所不仅仅被看作履行法律授权监管职责的机构,而是依据章程、业务规则、业务合同行使管理职能的机构,那么,法院应该审查的内容可能更加广泛。
本文注释
[1] 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9号,2014年12月25日发布。[2] 金自宁:《大学自主权:国家行政还是社团自治》,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2期。[3] R. v. Panel on Take-oversand Mergers, ex parte Datafin plc[1987] QB 815.[4] 何海波:《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第141-142页。[5] 何海波等:《理想的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学者建议稿》,载《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第5条“社会组织的自治管理行为”,及起草说明“社会行政参照《行政诉讼法》”)。其中,学者建议稿第5条:“下列具有公共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与其成员在自治管理中发生的权益争议,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1)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3)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人民法院审理社会组织的上述案件,依据法律,并参照该社会组织的章程。”
[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二)》,京高法发〔2007〕113号。
[7] 对行业组织与社会成员间关系的讨论,可参见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章“行业组织与社会成员间关系的研究”。
[8] 在诉讼过程中,中国足协认为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做了“内部整顿”,决定减轻对长春亚泰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对该案的评论,参见戚建刚:《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案再评析——以公共职能为视角》,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9] 何海波:《通过村民自治的国家治理》,载沈岿编:《谁还在行使权力?准政府组织个案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0] 例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4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11] 胡水、赵文明:《首例村委会作为行政被告案“流产”》,载《法制日报》2003年6月15日。村民们事后以所在的区、乡政府为被告,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李菁莹:《全国首例村民状告村委会案终于开庭》,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1月19日。
[1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二中行终字第59号。
[13]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已失效)提出,“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14] 东营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东少行终字第5号。判决书认为,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也属于依据法律授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5〕1号,法释〔2020〕20号修正。
[1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468号。